进口至马来西亚的货物

  1. 托运人/收货人/通知方
    1. 托运人、收货人和通知方须提供准确且完整的公司名称、地址、电子邮箱和联系方式。
    2. 收货人和通知方中,若收货人为TO ORDER、TO ORDER OF SHIPPER或 TO ORDER OF BANK,须由通知方提供准确且完整的公司名称、地址、电子邮箱和联系方式。
    3. 收货人和通知方中,至少有一方提供马来西亚的收货人名称和马来西亚地址。外籍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将不予接受,且可能受到海关的重大罚款。
  2. 货物描述

    须提供准确且完整的货物描述。

  3. 货物HS Code

    须提供6位或8位的商品HS Code。

    如果一个集装箱包含多种商品,须列出每种货类对应的HS Code,并注明与集装箱的关联。

  4. 舱单

    舱单须在船抵达卸货港48小时前申报卸港海关。

  5. 舱单更改

    进口舱单更改如下内容将导致罚金:

    1. 收货人、交货地点、货物描述
    2. 毛重、包装数量
    3. 封条号
    4. 提单日期
    5. 增加提单、提单分拆
  6. 托运人自有集装箱

    所有托运人自有集装箱(Shipper Owned Container)SOC业务须使用电放代替正本提单。如果托运人要求使用正本提单,须与我司进行确认。